盘锦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468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3号)中关于建立离休干部财政支.持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区和有7毕K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要在年初对建立财政支持机制所需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并把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三、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

  由同级财政负担。实行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发放与原单位脱钩,由财政统一集牛支付。市直由市财政将工资资金拨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离休干部离休费要实行县区统筹,各乡镇要把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缴入县区国库工资资金专户,由县区财政统一拨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由各级财政按时从专户中拨付社保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当养老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对统筹项目外的生活补贴、交通费、取暖费、特需

  费、降温费、书报费、电话费等由各级财政拨付资金与工资统一发放。

  六、党政机关、全颈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卫作的意见》(盘委办发[1999]24号)规定,由各级财政全额负担。

  七、市、县(区)对企业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的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实行市、县(区)分别统筹,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区统筹。市直统筹金标准为8000元/人、年,县区统筹金标准由县区自信制定。对于经济效益差、不能足额缴纳医疗费统筹资金的单位,经财政、劳动、老干部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确定降低。后的统筹资金缴费标准,报当地政府审批。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同级财政负担。对按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有关政策规定筹集、使用医疗统筹基金,医疗统筹基金仍有缺口的县区,市财政给予配套补助缺口资金的50%。

  八、对每年有增量财力和执行中有超收财力而未足额安排离休干部“两费'的县区,未足额安排部分市财政将在年终决算时等额扣减该县区财力,并直接拨付离休干部“两

  九、医疗统筹基金由市、县(区)医疗保险中心征收,财政专户存储。医疗保险中心要建立收支独立帐户,医药费支出由医疗保险中心核销。

  十、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人事局

  盘锦市卫生局

  中共盘锦市委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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