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有关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49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驻盘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有关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有关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抄报: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

  抄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盘锦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12月9日印发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有关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启动以来运行的实际,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有关个人自付比例做以下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调整。

  一级医院起付标准:由原来400元调整为300元: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由原来700元调整为500元: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由原来l000元调整为700元。

  转外地住院治疗的患者执行700元的起付标准。

  精神病、肺结核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在市内定点医院间转院的,由低等级医院转往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的差额,由高等级医院转往低等级医院不再收起付标准;二次住院或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因急诊、急救在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700元。

  二、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其药费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l0%调整为5%。

  三、因急诊、抢救和特殊治疗原因,确需使用《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其药费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30%。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安置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的;属国产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0%;属进口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20%。

  五、本通知从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