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转住院和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及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40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驻盘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转住院和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及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转住院和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及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抄报:省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抄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盘锦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1月1日印发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外转住院和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

  及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对大病、重病患者进行政策上的倾斜,保证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平稳运行,根据我市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转住院和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及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做以下调整:

  一、调整参保人员外转住院和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

  由现在的在职职工个人自付3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25%,分别下调为在职职工个人自付25%和退休人员个人自付20%。

  二、调整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根据前三年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将现在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0元。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50%。

  三、本通知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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