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关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为市直企业离休干部(不含已归财政管理的市直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市直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以上范围的离休干部以下简称市直企业离休干部),按本办法参加统筹。
二、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管理制度。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白《有关政策、办法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业务工作;市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经贸、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工作。
四、建立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暂按每位离休干部每年8000元标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单位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在税前费用中列支。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统筹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根据单位实际缴费能力可以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减免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五、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尸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时政预算。当年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出现结余的可结转到到下年使用,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负担。
六、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在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中确定。离休干部就医用药按《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录》和《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超出使用规定范围,确属治疗需要的,由科主任提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方可使用,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遇休息日顺延)。市直企业离休干部持《离休干部医疗手册》在选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因病需住院时,凭鲞离休干部医疗手册》办理住院手续。离休干部住院费用的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l0日前(不得超过一个季度)凭离休干部签字的正式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复写处方及诊断书、病历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
七、定点医院要努力提高对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水平。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实行离休干部优诊制度,定点医院建立离休干部干诊室和导诊服务;建立和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定点医院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结算单独管理,处方和出院结算单实行单独装订、保管,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委老干部局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八、离休干部需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含易地安置的),由定点医院主管医长审啦塑市医造保险经办机构查案,。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的老干部管理部门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易地安置的企业离休干部可在当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就医,选定的医院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医疗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实报实销。
九、市直企业须在本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缴费申报和登记,按规定时限缴费,缴费单位的离休干部从单位缴费之月起,享受医疗费统筹待遇。市直企业参加医疗费统筹之前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十、驻盘中省直企业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统等。
十一、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卫生局
中共盘锦市委老干部局
20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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