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盘锦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为保障我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合理医疗后的合理医疗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62号)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
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医疗补助的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补助水平与原公费医疗实际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原有合理消费水平不降低。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安排年度预算,列入“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预算支出科目,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
根据市直机关原公费医疗实际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市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为参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品军工资总额的5%。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
(一)个人医疗帐户补助。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比例补助到个人医疗帐户。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负担部分(含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部分)补助55%。
(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参加商业保险年人均缴费5-%,个人负担50%,财政补助50%。参保人员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后,按大额医疗补助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补助60%。
(四)超限额医疗费用补助。超限额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程序办法,在保险公司支付发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补助80%,对在异地治疗的人员补助70%。
(五)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在年内门诊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超过本人月缴费基数以上的(含个人医疗帐户支付部分)补助70%。
(六)治疗型家庭病床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设立治疗型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完过后余额补助50%。
(七)工伤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因公负伤工伤部分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全额补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负担标准(含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计算,超过全部费用5%以上的给予补助。
(八)按有关规定给参保人员的其他医疗补助
六、医疗补助金申报程序
申请医疗补助人员需填报《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申请表》,并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支出收据(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支出收据应符合《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七、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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