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劳动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管理,确保因公负伤致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意见如下:
一、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经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伤残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二、已经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人民警察?其医疗费支付管理执行市财政局盘财社发[2002]2号文件规定。三、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因工负伤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人民警察,要做好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助到享受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待遇的衔接工作。
二O0三年六月三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3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