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姓名:刘元文, 身份证号码 :211122********2435,经核查,您于2022年4月缴纳了养老保险,同时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又违规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 24876.21元 ,大写:贰万肆仟捌佰柒拾陆圆贰角壹分整。我单位于2026年 9月6 日向您邮寄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您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账户名称:盘锦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结算专户
银行账号:0714001329264060645-000000003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兴隆台支行
附言:(待遇享受人员姓名:刘元文)退回多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427--282263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76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2026年11月04日
(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