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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发布日期:2026-09-07浏览次数:132

一、适用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注: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担保贷款额度、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贷款利率及贴息标准

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奖补支持的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四、办理要件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3)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
(4)特定类型申请人还需提供:
①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②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释放相关证明材料;
③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④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需提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网络商户需提供网上实名注册登记截图复印件、6个月以上交易流水;
⑥返乡创业农民工及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标注农村户籍的《居民户口簿》。
⑦脱贫人口相关证明。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申请认定前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
(5)在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交换平台http://gx.lngs.gov.cn/的“小微企业名录”子系统“小微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栏目中,可以查询下载到该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或由申请主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需完成备案手续)及身份证明材料。

五、联系方式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大洼区:3530696 

盘山县:3552949 

双台子区:2361359 

兴隆台区:2860216   

 

担保机构 :

盘锦市担保集团:0427-3299003 

兴隆台区担保机构: 2310302                                                

经办银行:

阜新银行盘锦分行

营业部—0427-2281306     

油田支行—0427-2281322

盘山支行—0427-2281306

农业银行盘锦分行:

大洼支行—0427-3538626

盘山县支行—0427-3399963  

兴隆台区:盘锦银行恒丰支行0427—2906016

 

 

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