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统一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 规程(2023年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3 浏览次数:306
辽人社函〔2024〕10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规程》不一致的,以《规程》为准。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院校)应严格按照《规程》第一部分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以下简称申报条件),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详见附件)

三、企业面向本单位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自主评价的,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制定企业评价规范,对申报条件进行适当调整报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原则上同一个备案期内不做调整。

三、《规程》中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第(六)条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后的专业,以公开发布的院校和专业名单为准。

四、各职业(工种)“相关职业”“相关专业”的释义在该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做出新修订之前,仍按照该职业(工种)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释义执行。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宣传《规程》有关要求,督促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严格按要求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人员资格,严把资格条件,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

六、《规程》颁布后,国家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联系电话:何庆哲:024-22955748

 辑:024-22956549

 策:024-22955819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doc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428

信息来源: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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