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盘人社发〔2024〕22号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次数:272

盘人社发〔202422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51日起作出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17.2元调整为19元。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47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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