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盘人社发〔2024〕22号
盘人社发〔2024〕22号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作出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17.2元调整为19元。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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