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信息管理

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次数:215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文件。

三、服务对象

   凡是在我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四、申请材料

(一)个人委托存档:

1.个人申请办理的存档人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拟接收档案单位开具的调档函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接收档案单位开具的调档函件、存档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人手写一份人事档案委托书。

3.单位委托集体存档:存档(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拟接收档案单位开具的调档函件。



六、办理地点

   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七、办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市县区窗口服务办公电话:

    直:0427-2288901

兴隆台区:0427-2860221

双台子区:0427-2361353

大 洼 区:0427-3530699

盘 山 县:0427-5586009

九、办理时限及结果

    即时办结。档案转出。

十、其他事项

根据档案法相关之规定、人事档案在转递过程中不允许使用顺丰等其他物流快递转递,为安全保险起见请使用邮政特快专递及机要通道转递人事档案。人事档案是对一个人身份的记录,是体现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学习经历与工作履历的证明,档案丢失将会对本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影响。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

(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245号文件。

三、服务对象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七)其他流动人员。

四、申请材料

(一)个人委托存档: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学信网学历证明;代办人同上外加需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单位集体委托存档:存档(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单位介绍信。

五、办理地点

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六、办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市县区窗口服务办公电话:

        直:0427-2288901

    兴隆台区:0427-2860221

    双台子区:0427-2361353

    大 洼 区:0427-3530699

    盘 山 县:0427-5586009

八、办理流程




九、办理结果

符合存档要求的,档案接收入库。

不符合存档要求的,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之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

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应当采取现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并督促指导流动人员补充相关确实材料。

十、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20

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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