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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1227次

1.文件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2.政策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申请条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四、申请材料: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审批

六、办理时限:当场受理

七、办理地点(方式):各县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大厅

8.咨询电话

兴隆台区:0427-2860216

双台子区:0427-2361360

大洼区:0427-3530689

盘山县:0427-355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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