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533


一、文件依据;

1.盘政办发[2015]127.盘银发[2016]116号盘财债[2016]250

2.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

3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

5.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

6.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

二、政策对象:

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市创业贷款贴息政策。

三、贷款额度

20300

四、申请条件

1、符合政策对象人员。

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五、受理方式

1. 线上渠道。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待系统上线后使用)。

2. 线下渠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贴息标准及期限

1.标准

1)创业者个人申请的创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

2)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贷款。对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超过100人的企业当年新增就业人数增长8%以上即可),根据实际情况,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贷款期限

1)创业者个人申请的创业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可最长展期一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

2)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可最长展期一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

.办理要件

1.个人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要具有两证一照(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要具有经营场地(场所)、项目收益及偿还能力、反担保能力等。

2.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必须具备个人贷款的基本条件。合伙经营必须有合伙营业执照固定的场地和一定自有资金。对于在村承包土地从事养殖业的创业人员含个人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可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或协议,村委会证明。

3.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当年吸纳规定比例新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和抵押担保能力。

.办事流程

1.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由县区人社部门对主体资格审核认定、担保运营机构提供贷款。经银行办理发放贷款。

2.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是由企业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由相应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审核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盘锦市2811323

   兴隆台区2860215

盘山县3552949

双台子区2361359

大洼区3530685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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