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539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盘锦市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盘就办发〔20201号)。

二、政策对象

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归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及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给予每年5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补助标准可上浮至10000元。

四、申请条件

创业者申请补贴时间距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在12个月内的经济实体。

五、申请材料

1.《盘锦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项目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与创业场地相关的手续等复印件;

5.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如需要);

6.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证(如需要)、符合困难条件的相关证明;

7.出国(境)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毕业证》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9.返乡农民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如需要);

1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如需要)。

六、办理流程

1.申报。申请人向经营实体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盘锦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一址多照等情况进行重点实地查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报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如需要)。

3.复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通过省级集中公共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及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复审。

4.公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等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发放补贴。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人社部门按季申请办理

八、办理地点

1. 线上渠道。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或辽宁人社APP(待系统上线后使用)

2. 线下渠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理,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十、咨询电话

市本级:2827866

兴隆台区:2860215

双台子区:2361359

大洼区:3530685

盘山县:3550969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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