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3〕25号

发布时间:2023-08-02 浏览次数:5972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3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和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挂钩调整

  1.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2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7%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1. 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2. 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要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按照政府责任分担办法规定,对造成当期缺口扩大的部分,由地方负责筹措资金弥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3年7月7日

解读链接:2023年辽宁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信息来源:厅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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