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行政执法检查及2022年度书面审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盘锦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对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行政区域内市本级管辖用人单位及中石油辽河油区用人单位(依照盘政办发〔2016〕105号规定,坐落于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内的企业除外),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行政执法检查及2022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书面审查部门、地址及网址
书面审查部门:盘锦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
单位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08号。
书面审查网址: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辽宁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业务办理模块。
三、双随机行政执法检查报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名册(内容需明确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户籍地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4.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5.企业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情况,并提供近三个月供考勤记录;
6.2023年工资支付凭证(近三个月);
7.社会保险申报单;
8.企业内部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9.与双随机行政执法检查相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检查时间、方式及联系电话
书面审查网上办理时间:4月15日至9月30日,网上审查通过后,可持网上审查合格凭条,携上述要求准备的材料,到盘锦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领取《盘锦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合格证书》。
双随机行政执法检查时间:4月1日至11月30日,检查的方式采取集中审查书面材料和深入用人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在开展网上书面审查的同时,深入用人单位做好双随机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
具体检查工作安排及时间由盘锦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
盘锦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监察一室,电话:0427-2833031;
盘锦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监察二室,电话:0427-2822224;
盘锦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监察三室,电话:0427-2813776。
五、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配合开展书面审查和双随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用人单位,盘锦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相应处罚或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等。
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 ||||||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盘锦市人社局 | 从盘锦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监察一室、监察二室、监察三室)企业名录库1497户中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150户企业。 |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2023年二季度检查60户、三季度检查60户、四季度检查30户。 | 现场调阅、审查 |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