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2-07-04 浏览次数:724


    一、相关法规依据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

  二、举报受理范围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年金),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等疑似基金管理、支出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三、举报方式

  可以通过电话、邮寄、互联网等方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通过邮寄的,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字样。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禁止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一)电话举报

  基金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33

  (二)邮箱举报

基金监督工作机构: pjjjjdk@163.com

  (三)邮寄举报

  基金监督工作机构: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与基金监督科。来函来信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字样。(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号;邮政编码:124010

  (四)网上举报

  https:// rsj.panjin.gov.cn/(进入页面后,点击“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填写有关信息后提交。网上举报信件信息在填写主题或内容时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字样。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举报时提供明确的证明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材料或者线索,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管辖部门

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请按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在地和层级,向对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六、举报的处理

  根据相关法规依据,对通过举报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审核接收。举报的内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接收材料;不属于业务范围的,指引投诉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

  (二)审查受理。依法审查举报材料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举报人(匿名举报除外)

(三)调查核实。符合举报条件并属于管辖范围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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