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李某以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2月李某开始在该公司工作,任人事部门负责人,职责为招聘、培训员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与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及相关规定】
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作为公司人事负责人,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李某工作时间还不满一年,且其作为人事负责人,角色较为特殊,其不但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且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事务由李某全权负责,其既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也负责保管劳动合同等员工档案。同时结合该案中李某在任职期间,由李某代表公司与其他中层及其他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当认定李某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李某自己。依情理,不是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是李某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完全在于其本人。因此该案中公司并无过错,公司不应支付双倍工资。综上,对申请人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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