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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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现就重点问题说明如下:
一、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企业应在5月份以后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提交《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困难单位缓缴申报审核表》一式五份,并提供财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资料。
三、税务部门统一受理全市参保企业的缓缴申请业务。
咨询电话:市税务局 2380138 市人社局 2800161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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