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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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5〕127号)文件精神,现就2018-2019年盘锦市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应届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招用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对象与申报条件
(一) 2018年12月以后招用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或毕业3年以内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各类用人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三年内首次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1年),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2、为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
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本市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派遣员工必须在盘锦工作);
4、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二)2018年已完成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目前仍在岗的毕业生可以申报第二年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对象认定手续同上。
二、补贴期限和标准
1、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享受补贴的月份按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3、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三、所需资料
1、《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件 1)一式三份,并提供申请表电子文档;
2、《__年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2)一式三份,并提供申请表电子文档;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需提供派遣合同和实际工作单位用工证明);
5、《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及其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或在盘户籍证明。
8、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
四、申报流程
1、各类用人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登记;
2、各县区人才中心按政策规定进行业务初审;
3、县区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市人社服务中心,市人人社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后,提交市财政局按规定补贴拨款。
五、业务申报受理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
申报地点: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社中心(市属以上企业到到市人社服务中心申报;在辽东湾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大洼区人社服务中心申报;辽河口经济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到盘山县人社服务中心申报。)具体申报工作窗口及联系方式如下:
1.盘锦市人社服务中心: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76号人才经办机构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窗口 电话:2823379 2229668
2.双台子区人社服务中心:高家新政府 主楼219 电话:2360219
3.兴隆台区人社服务中心:居然之家东门对过 电话:6516968
4.盘山县人社服务中心:盘山县人社中心614室 电话:3581328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区(经济区)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政策落实的宣传工作,力争让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惠及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2、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审核工作,对弄虚作假申领的企业,一经核实,要追回所有补助金额,取消享受其他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备注:相关申报表格请上可与市人社服务中心联系拷贝或发送。
附件:1.附件1: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docx
2.附件2:____年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doc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