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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始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增加的养老金与当月养老金将在7月末发放到位

国务院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为2018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今年是我省连续第1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8号)要求,我市将在20197月底前对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与7月份养老金一并发放到位。

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11日至9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101日至195312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195411日后参加工作、201712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201811日至12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 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8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 201812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 (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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