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盘人社发〔2017〕187号

发布时间:2017-12-19 浏览次数:628

各县区、经济区人社局、财政局,辽东湾党工委组织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需求,实现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平稳运行,结合我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盘锦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90元调整至100元。

二、费用分担: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高额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各负担50%(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由同级财政和参保人各负担50%),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高额保险费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20171213

 

 

 

 

 

 

 

 

 

 

 

 

抄送:盘锦市地税局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71213日印发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