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济区人社局、财政局,辽东湾党工委组织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需求,实现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平稳运行,结合我市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盘锦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90元调整至100元。
二、费用分担: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高额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各负担50%(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由同级财政和参保人各负担50%),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高额保险费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3日
抄送:盘锦市地税局 |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7年12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