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急诊、抢救费用结算手续的通知 盘医保字〔2017〕89号

发布时间:2017-12-14 浏览次数:434

中心各科室、各医保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现对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住院如何结算费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

1.出差期间急诊、抢救住院

参保人在出差期间因急诊、抢救住院的,须携带住院病志复印件(盖病案室印章)、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出差证明到所属的医保中心填写出差住院治疗审批表,资料齐全后到结算科室结算。

2.外地探亲期间急诊、抢救住院

参保人在外地探亲期间因急诊、抢救住院的,须携带住院病志复印件(盖病案室印章)、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被探视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探视人出具的探亲证明、患者本人出具的承诺书到所属的医保中心填写探亲住院治疗审批表,资料齐全后到结算科室结算。

3.其他原因在外地急诊、抢救住院

参保人到外地旅游等期间因急诊、抢救住院的,须携带住院病志复印件(盖病案室印章)、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患者本人出具的住院情况说明及承诺书到所属的医保中心填写探亲住院治疗审批表,资料齐全后到结算科室结算。

盘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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