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社保年度盘锦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盘社险发〔2017〕17号
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盘锦市201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盘人社发〔2017〕110号)文件精神,2017年社保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盘锦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缴费基数做如下调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944元)60%-100%之间为基数:
1.60%缴费:5155.20元/年;
2.70%缴费:6012.00元/年;
3.80%缴费:6871.20元/年;
4.90%缴费:7730.40元/年;
5.100%缴费:8587.20元/年。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944元)8.6%和5%为基数:
1.8.6%缴费:3692.52元/年;
2.5%缴费:2146.80元/年。
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7月3日
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印发 |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