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辽宁省城镇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1]66号
(有效)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老干部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各企事业单位: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3号)及《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01]3号)文件精神,完善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必须保证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二、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实行单独建账管理。
三、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或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离休费,对无力支付离休费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四、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2000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省及市政府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的离休待遇,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确认后,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由各市统一填报明细表,于2001年8月31日前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五、今后,企业离休干部离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省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组织实施,各市不得自行调整离休干部离休待遇。
离休人员离休待遇明细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项目 |
文件依据 |
标准 |
执行范围 |
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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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离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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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离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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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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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种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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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丧葬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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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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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各市及原行业统筹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填报,报送材料时,请同时报送软盘。
填报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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