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7 浏览次数:73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灵活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就业形式,也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方式,随着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社保试点工作的推进,大批城镇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其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各地要结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2]35号)文件精神和全省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的整体部署,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要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为参保重点,逐步将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是区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参保,还是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的主要标志。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参保;凡是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以个人身份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要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建立个人帐户,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要纳入大额医疗费用保险范围。

  三、各市要加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推进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狠抓落实。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依照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本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及时组织实施;已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不断调整和完善。凡未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市要在8月底之前出台并实施,单独统筹县(市、区)要在9月底之前出台并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根据劳动保障部“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出今年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扩面任务,并将任务分解到各统筹地区”的要求,我省确定今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总数累计为50万人。根据各市经济发展和医疗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将上述指标分解如下:沈阳6万人、大连17万人、鞍山4万人、抚顺3万人、本溪2.5万人、丹东3万人、锦州3万人、营口1.5万人、阜新1万人、辽阳1万人、铁岭2万人、朝阳1万人、盘锦3万人、葫芦岛2万人(即在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扩面指标同时,参保人员总数中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数须达到以上指标)。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下大力气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尽快将灵活就业人员的扩面指标分解到各统筹地区,同时加强对单独统筹县(市、区)制定和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的指导,努力完成今年的扩面指标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指标。各统筹地区要在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制定服务措施,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就医结算和政策咨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作为对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

  四、省厅确定大连、锦州和丹东市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重点联系城市。上述三个市要及时将本地区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报告省厅,省厅将及时总结和推广其工作经验。

  各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数、缴费收入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均要单独统计,及时分析、认真总结。各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并于7月中旬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从9月份开始,各市要及时汇总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出台情况、已参保人数(其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数)等情况,按月上报省厅和省社保局。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努力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为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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