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7-06-06 浏览次数:17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盘政发[2006] 10号和辽政发[2008]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工作,切实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进而建立和完善全市再就业长效援助机制,确保全市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援助对象

  1、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中的:

  (1)“4050"失业人员,即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夫妻双失业人员;

  (3)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失业人员;

  (4)现役军人家属中的失业人员、烈属。

  2、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户中的失业人员。

  3、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4、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5、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和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6、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援助对象。

  二、资格认定

  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援助对象,经本人申请,可提交下列材料进行援助资格认定:

  1.“4050”人员需提交《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

  2、夫妻双失业人员需提交夫妻双方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户口本》、《结婚证》和《身份证》。

  3、离异或丧偶的失业人员需提交《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离异证明或丧偶证明。

  4、现役军人家属、烈属需提交现役军人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烈属证明。

  5、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交由社区、街道及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加盖公章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表》、户口本、身份证。

  6、劳动模范持证书及身份证,低保户持低保证、身份证,低保边缘户持相关证明。

  7、社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出具的失业时间证明。

  8、政府确定的其他援助对象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其它相应的证件。

  经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后,可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优先在政府(社区)、企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

  三、岗位开发申报认定程序

  各级政府、社区、企业均可开发相关岗位,吸纳安置就业援助对象,按就业扶持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机关事业单位(含社区)开发岗位申报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含社区)开发岗位需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发岗位且享受相关政策申请。内容包括:开发岗位(工种)、岗位数量、可吸纳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2、企业开发岗位申报程序

  企业开发岗位需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发岗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现有员工状况、开发岗位(工种)种类、岗位数量、可吸纳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等。

  3、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专人对申请单位的情况予以审核,确认后视单位需求给予安置指标,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四、安置方法

  1、就业援助对象提出申请后,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生活、家庭情况,确定拟安置对象,公示无异后,组织岗前培训,合格后安置(推荐)上岗。

  2、用人单位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介绍信给予安置吸纳,试用一个月后,合格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

  五、日常备理

  1、建立档案管理

  (1)岗位开发单位的档案

  岗位开发单位在与就业援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岗位开发单位的档案建立起来。档案内容包括:开发岗位、单位名称、负责人(法人)、单位地址、安置人员数量、上岗时间、岗位(工种)种类、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发放标准、社保缴纳情况、帐号及开户行、联系电话、具体承办人等。

  (2)援助对象的档案

  对已援助就业的对象要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安排“4050”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失业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离异或丧偶证明、现役军人家属证明、烈属证明、夫妻失业人员的户口证明、结婚证明及对方的失业证明、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劳动模范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等。

  2、建立责任体系

  开发公益性岗位责任人为用人单位(企业),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补贴资金使用、工作调度等工作,各用人单位(企业)要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建立请假考勤制度

  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由岗位开发单位具体负责,要实行每天签到、有事有病请假、每月汇总上报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做好考勤记录,建立考勤档案。每月汇总后与资金补贴申请表一并上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考勤记录作为核拨岗位工资的参考依据)。

  六、工资、社保(补贴)核拨

  1、备用人单位要在每月20日前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呈报本月《市县(区)公益性岗位安排"4050"人员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本月职工考勤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验后报市级财政复审。

  2、市级财政复审确认后,将工资(补贴)直接核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帐户中,由用人单位负责按月发放工资。工资领取必须由本人签字,同时要将本人签字后的工资发放表留存备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

  3、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保险每半年核拨一次,采取先缴纳后核报的方式,用人单位凭缴费收据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报。失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补贴由各级财政直接核拔经办机构。

  七、其它

  1、凡被安置人员,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上报,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后,解除劳动关系,再予以辞退并备案。

  (1)不符合安置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用的;

  (2)无故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3)无故迟到或早退1个月内连续超过10次的;

  (4)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或遇事不经请求随意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5)工作时间喝酒或非工作时间酗酒滋事的;

  (6)冒名顶替或一人多岗的;

  (7)违法乱纪,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8)其他原因应当予以辞退的。

  2、各责任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名顶替,一人多岗,冒领工资补贴等,一经发现除返回所冒领资金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人员工资,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办法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定执行。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盘锦市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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