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盘人才〔2016〕29号

发布时间:2016-12-02 浏览次数:437

盘锦市人才服务局文件

盘人才〔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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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人社局辽东湾分局,辽河口人社局,各县区人才中心: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盘政发〔2015〕50号)文件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5〕127号)文件精神,现就盘锦市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毕业3年(2014年)以内实现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失业登记1年以上,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

    二、申报条件

    实现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毕业3年内从事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已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达1年以上;

    3、已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

    三、申报材料

    (1)《盘锦市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1)。

    (2)毕业证书、身份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

    (4)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四、补贴标准

    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社会养老保险自选缴费档次确定后,以上年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给予12%的补贴(即统筹部分),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6%给予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五、申报程序

    1. 由实现灵活就业毕业生本人填写《盘锦市高校毕业

    生灵活就业登记表》,持上述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登记;

    2.由各县区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后填写《汇总表》,上报市人才服务局进行复核;

    3.市人才服务局复核后,组织相关人员统一办理补贴资金本人同名账户,同时将信息上报市财政;

    4.市级财政进行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到本人同名账户。

    六、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到本人户口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七、其他事项

    1、对不能按时缴费以及相关凭证资料不齐全的高校毕业生不予办理。

    2、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每年审核发放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3、各县区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申领社保补贴毕业生的资格认定工作,对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完善相关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社保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要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记录并明确标注;

    4、上述高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并经全日制学习,毕业后取得普通高校毕业证的盘锦市户籍人员,且毕业年度距社保补贴申报年度不超过1年;

    5、对于弄虚作假申领社保补贴的个人,一经核实,除追回社保补贴资金外,将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附件:1.盘锦市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016年12月1日     

 

 

    抄报:市人社局

    盘锦市人才服务局办公室印发      2016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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