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盘人才〔2015〕22号

发布时间:2015-06-24 浏览次数:421

盘人才〔2015〕22号

关于做好2014年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人社局辽东湾分局,辽河口人社局,各县区人才中心,市内各类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27号)及《盘锦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盘政发〔2013〕6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度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受理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7月3日,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受理地点:市属以上企业到盘锦市人才服务局

    1楼服务大厅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申报;县区属企业在注册登记地所在地县区人才中心办理。

    二、  申报对象

    招用2014年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

    即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或毕业3年以内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三、  申报条件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三年内首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1年),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2、为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

    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本市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派遣员工必须在盘锦工作);

    4、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四、申报材料

    1、《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件 1)一式三份,并提供申请表电子文档;

    2、《_ 年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2)一式三份,并提供申请表电子文档;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需提供派遣合同和实际工作单位用工证明);

    5、《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及其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或在盘户籍证明。

    8、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

    五、享受期限

    1、本次申报涉及时间节点为: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低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六、补贴标准

    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七、办理程序

    1、各类用人单位持相关申报材料到注册登记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2、各县区人才中心进行业务初审;

    3、县区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市人才服务局,市人才服务局进行复核后,提交市财政局按规定补贴拨款。

    八、其他事项

    1、申报前,请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2015年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

    3、对弄虚作假申领的企业,一经核实,要追回所有补助金额,取消享受其他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联系人:孙丽    曹晗       联系电话:2823379


    附件:1、《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_ 年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盘锦市人才服务局    

2015年6月15日     

    抄报:市人社局

    盘锦市人才服务局办公室印发      2015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1、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_____年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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