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5号

发布时间:2012-03-01 浏览次数:732

  辽劳社发[2008]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和2007年12月14日劳动保障部《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工作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五)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六)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调整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特别是此项工作在两节期间进行落实,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国家要求,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保证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信息来源: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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