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2]120号

发布时间:2012-02-29 浏览次数:597

  辽劳社发[2002]12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79号)下发后,经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积极努力,全省国有企业并轨职工与其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存在对有关政策理解不一致、工作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标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持《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其参保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的个人帐户进行单独管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可以随时办理接续缴费,随时查询个人帐户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已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继续统计为参保人员,不得因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拒绝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明确并轨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程序。实施并轨的国有企业,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批本单位并轨工作计划前,应先将本单位并轨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报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并轨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企业并轨计划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批企业的并轨人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并轨人员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三、确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工作目标。2002年国有企业并轨人员和其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当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率要达到100%;要逐步完成2001年国有企业并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2002年底以前接续率力争达到100%。

  四、执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情况的月调度制度。从9月起,全省建立国有企业并轨人员和其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月报制度。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要向省社保局报送《年月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进度表》

  五、进一步加强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做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指定专人负责,注意加强业务衔接,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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