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9 浏览次数:449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国家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开对外发布。按文件要求,全国各地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政策。为及时贯彻国家文件精神,兑现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承诺,现就目前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及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各市要对该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接到本通知后及时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下载《暂行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及相关文件,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二、严格掌握政策要点。一是新的转移接续办法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适用范围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参保人员的跨省转移接续业务。二是对于已参保农民工,不再办理退保手续。三是对于参保人员在省内企业间的转移接续业务,以及参保人员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与部队之间的转移业务,暂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三、明确专人负责。一是各市要根据网上公布的全国县级以上社保关系转移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定岗定人地负责此项工作,如人员及联系方式需要调整,应先行逐级上报,统一更改后方可实行。二是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元旦后遇到符合政策规定的转移接续业务,必须按文件要求予以办理,做到电话有人接听、政策有人解释、业务有人接待。

  四、.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各市务必于2010年1月4日起对提出跨省转移意向的参保人员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样式附后,各市自行印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省局将于l月上旬召开全省会议(具体时间和事项另行通知),具体传达国家及省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有关精神一各市汇总本市(全地区)2009年度跨省转入、转出业务量,于开会时上报到省局。

主题词:养老保险转移通知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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