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9 浏览次数:1734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5月27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4月11日          

主题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办公室2011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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