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9 浏览次数:1017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原行业统筹企业、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附属企业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0号)精神,决定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参照辽政发[2006]40号、辽人发[2006]13号的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实施范围

  凡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休手续的离休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纳入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二、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办法和标准

  (一)离休人员以离休前所担任的实际职务,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厅(局)级正职每人每月1220元;

  2、厅(局)级副职每人每月940元;

  3、县(处)级正职每人每月670元;

  4、县(处)级副职每人每月490元;

  5、科级及以下职务每人每月350元。

  (二)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以离休前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正高级职务每人每月990元;

  2、副高级职务每人每月540元;

  3、中级及以下职务每人每月350元。

  三、其它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离休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基本养老金所对应的职务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离休后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按照提高后的职务待遇增加基本养老金。只提高了住房、医疗、坐车等单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按其离休时实际担任的职务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无职务的离休人员,按现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增加基本养老金的离休人员中,自2006年7月1日至本通知落实前死亡的,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补发到其死亡之月止。

  (五)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本人计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基数,并从2006年度起计发。

  (六)按照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一标准工资额确定增加基苯养老金的规定,仅适用于这次增加摹本养老金,不涉及职务认定和其他待遇问题。四、列支渠道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列支;转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如转制文件对离休人员待遇支付渠道有明确规定,按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

  此次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报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按程序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接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的中、省直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关怀。各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咨询解释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力争这项工作在2007年1月底完成。

  (此页无正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         

  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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