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9 浏览次数:86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提高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省政府决定对企业离休干部加凌生活补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政发[1994]33号和49号文件规定所增加的离休金和生活补贴费之和不足下列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1.市厅级为每月324元;

  2.副市厅级为每月249元;

  3.县处级为每月172元;

  4.副县处级为每月l35元;

  5.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部为249元。

  上述离休干部的职级,均以离休时干部管理部门所明确的职级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且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退休工人,是否按辽政发【1994】4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增发生活补贴费,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费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企业,按原渠道列支企业支付此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筹集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四、企业离休干部按本通知增加待遇,不再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1995年底前把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费工作落实到处。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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