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劳社发[2010]28号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卫生局文件
盘锦财政局
盘劳社发[2010]28号
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盘锦卫生局
盘锦市财政部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辽河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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