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离休人员补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放的通知辽劳社发[2009]19号

发布时间:2010-07-23 浏览次数:531

  辽劳社发[2009]1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离休人员生活保障机制,调整支付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所需资金来源和发放渠道,省政府决定,将全省离休人员规范补贴增加的部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休人员,按属地政策规范补贴标准后增加的离休人员补贴、房屋提租补贴及部分离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费、援藏(援疆)津贴、自雇费等,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2008年12月底前,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部分市企业离休人员规范补贴增加部分发生拖欠的,仍按原规定的支付渠道予以补发。

  二、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驻沈中、省直企业离休人员补贴,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时,按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28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核定;驻沈以外中、省直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按企业所在市机关单位规范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核定。

  三、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企业离休人员规范补贴增加的部分补贴额,由离休人员离休前所在单位填写《企业规范离休人员补贴待遇核定表》(表样由各市自行制定),经统筹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企业离休人员统筹基金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9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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