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享受医疗保险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3 浏览次数:312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劳社发[2009]65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方便我市城镇在校学生在新生入学期间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保证此期间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决定对未参保新生办理参保业务并由学校足额收缴医疗保险费的学生,其医疗保险待遇从当年9月份开始享受。对已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学生,其医疗保险待遇封锁期由原来的当年10月31日调整至到当年12月31日,此期间在校学生的补充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保险待遇时间相同。在校学生其他时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仍执行原规定。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9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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