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通知 盘劳社发[2010]24号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劳社发[2010]24号
关于对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减轻我市城镇居民低保对象参保个人负担,根据2009年9月2日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经与市财政局沟通,从2010年开始,参加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不再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实行全额补助。
特此通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抄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辽河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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