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通知 盘劳社发[2010]24号

发布时间:2010-07-23 浏览次数:355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劳社发[2010]24号

  关于对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减轻我市城镇居民低保对象参保个人负担,根据2009年9月2日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经与市财政局沟通,从2010年开始,参加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不再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实行全额补助。

  特此通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抄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辽河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4月6日印发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