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盘劳社发[2009]70号

发布时间:2010-07-23 浏览次数:437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劳社发[2009]70号

  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问题的复函》(辽人社函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111工伤认定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9年11月30日印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问题的复函工伤认定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3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工伤认定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9年9月28日印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函[2009]341号

  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9]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改装电动车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工伤认定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改装电动自行车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的处理意见进行工伤认定。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按机动车事故处理的,应认定为工伤;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按非机动车事故处理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主题词:社会保障工伤认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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