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城镇居民门诊特定病种,如何申报?
- 发布日期:200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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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部分疾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划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这部分疾病统称为门诊特定病种。目前我市城镇居民的门诊特定病种为:
(一)门诊大病补助病种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尿毒症血透、腹透;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以上4个大病病种不设门诊补助限额限制。
(二)门诊慢性病病种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3000元;
2、糖尿病(a、有心、脑血管病变、气肾病等并发症之一者)非胰岛
素依赖型3000元,b、胰岛素依赖型5000元;
3、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2500元;
4、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2500元;
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右心衰竭)2000元;
6、慢性病毒性肝炎4000元;
7、精神病2500元;
8、癫痫病2500元
9、疑难杂症(系统红斑狼疮。、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再障)10000元。
门诊大病及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为30%。
申请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员,经医疗专家组做出医疗鉴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由参保人选择一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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