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盘山县石新镇卫生院”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10 浏览次数:444

  盘劳社发[2008]62号

  关于确定“盘山县石新镇卫生院”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要求,按照区域规划、布局合理的要求,根据《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盘劳字[2001]34号)的规定,经过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审认定,确定“盘山县石新镇卫生院”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予发给《盘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盘山县石新镇卫生院新镇。法定代表人:乔玉芹。

  抄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12月18日印发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