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盘劳社[2008]45号

发布时间:2008-09-12 浏览次数:1297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劳社[2008]45号
 

  转发《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劳社发[200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8月26日印发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辽劳社发[2008]65号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工作指导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6年12月31目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饬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增加:一级伤残190二元,二级伤残180元,三级伤残170元,四级伤残160元。

  (二)彩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0元。

  (四)各市可根据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关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上述待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支付渠道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其他

  (一)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各市已于2008年对“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的,本次可不再进行调整。

  (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从未对“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的,本次应考虑适当加大待遇调整的增长幅度。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今后省劳动保障厅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三项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此次待遇调整白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词:工伤保险待遇指导意见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8年7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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