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盘锦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7号
辽政[2005]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盘政[2004]114号)收悉。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双台子区、盘锦经济技术开发区由280元调整为400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24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双台子区、盘锦经济技术开发区为4元;
2.盘山县、大洼县为3.5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5年1月7日
主题词:工资 标准 盘锦 批复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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