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次数:580

 

  辽劳社函[2004]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部分统筹地区来函和电话,询问《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否扩大甲类药品范围,如何把握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药品的界限等问题。现就这些问题答复如下:

  一、《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均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价格合理、疗效较好、使用方便的药品,是根据我省城镇职工用药实际,经医药专家遴选出来的。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为了保证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增补目录中的甲类和乙类药品,更不能自行制定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解决本地参保职工住院费用的个人负担重问题,可根据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情况,采取适当调整参保职工住院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乙类药品的先行负担比例的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用药结算范围,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为准,其中西药和中成药以目录中规定的通用名为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的中药饮片,以目录中规定的药典名为准。由白山出版社出版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用手册》所列药品的商品名,仅供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参考,其中未列入的药品商品名,如其通用名、剂型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同类药品一致,均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范围。

  三、参保职工因急诊、抢救或特殊适应症确需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或其他目录外药品的,经主治医生出具意见和医院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范围。

  四、各级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纳入定点协议之中,通过规范管理,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减少浪费,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支出。

  主题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4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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