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次数:385

  辽劳社发[2003]6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管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14号)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点资格证管理制度,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证是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有效凭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全省各级各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点资格证管理制度,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准入制度。

  二、定点资格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资格证式样见附件一、附件二),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副本用于年审等其他用途。定点资格证及副本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设计并印制,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全省统一使用。

  三、定点资格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共八位,第l、2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第3、4位为省辖市编号;第5位为各市所属单独统筹县(市、区)编号,由各市自行确定;第6、7、8位为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流水号。

  各市编号如下:省直00,沈阳市01,大连市02,鞍山市03,抚顺市04,本溪市05,丹东市06,锦州市07,营口市08,阜新市O9,辽阳市l0,铁岭市ll,朝阳市l2,盘锦市l3,葫芦岛市l4。

  四、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全省统一的定点资格证制度是实施定点资格准入,强化定点管理的有效手段,各市对此项工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已经实行定点资格证管理的统筹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新证换发工作;对于尚未实行定点资格证管理的统筹地区,要尽快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实施。

  主题词:医疗保险资格证管理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3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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