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次数:449

  盘劳字[2001]51号

  各县(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盘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盘政规[200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考核,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定期抽查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抽查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结算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参保人员投诉等有关情况可随时进行,年终总评打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档案,抽查情况记录档案。同时将抽查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审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标准分(满分l00分)

  (一)医疗保险组织管理:5分

  (二)各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25分

  (三)执行出入院标准及规定情况:20分

  (四)执行医疗服务收费、药品目录及价格情况:20分

  (五)医疗费结算:l0分

  (六)对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情况:10分

  (七)医疗服务满意情况:10分

  具体考核标准见附表《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兑付定点医疗机构全年预留医疗费总额~中10%的保证金。兑付标准如下:年终总评85分以上的,全部兑付;84分至65分的,每少2分扣l%;65分以下全部扣除。

  第五条每年将对定点医疗机构考评情况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参考。

  第六条考核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严重违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年终达不到考核最低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规定,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七条被考核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考核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伪造,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挠考核工作。否则按最低标准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考核结论做出15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医保举报信箱。

  第十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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