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设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次数:738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有关部门,建设行业施工、生产、服务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提高建设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有效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生产安全,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在全省企业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辽劳社发[2 0 0 2]3 1号)以及《关于在全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建发[2 0 0 2]1 4 4号)中有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及职业范围

    (一)实施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下述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即只有取得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相应岗位上岗。

    (二)职业(工种)范围

    木工、砌筑工(含砌筑工、瓦工、筑炉工)、装饰装修工(含抹灰工、建筑油漆工、金属门窗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防水工(含防水工、沥青加工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含推土、铲运机驾驶员,挖掘机驾驶员、打桩工、铲运机操作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含天车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叉车司机)、起重工、管工(含下水道工、下水道养护工、管工)、测量放线工、机械设备安装工(含工程安装钳工、安装起重工、通风工、管道工)、中小型施工机械操作工(含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卷扬机操作工)、混凝土制品模具工、混凝土搅拌机械操作工、工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水表装修工、供水调度员、泵站调度员、筑路工、道路养护工、花卉园艺工、垃圾清运工、保洁员、物、比管理人员。

    二、组织管理

    在建设行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统一标准命题、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务管理、统一制作证书及统一调配考评人员等。盘锦市建设职工学校负责相关职业的组织报名及技能培训工作。

    三、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

    1、盘锦市建设职工学校为受理培训鉴定报名单位。

    2、参加培训鉴定的个人或集体在报名时应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l份;原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2寸黑白免冠近照一式4张;培训鉴定费。

    3、报名单位在受理报名时必须根据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等级申报资格初审。

    4、报名单位整理报名信息,通过考务管理系统上报数据,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接收报名数据并进行资格复查,审核无误后,安排培训鉴定有关工作。

    (二)开展培训

    1、申报鉴定人员原则上应到培训单位参加培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培训单位可到施工现场实施培训。

    2、培训鉴定教材,由培训单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配套征订。

    3、培训单位必须按规定培训计划要求完成培训内容,保证培训质量。

    (三)实施鉴定

    1、鉴定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由其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做好具体考务工作。

    2、鉴定对象持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考位参加相应的资格考核。迟到3 0分钟者按缺考处理。

    3、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或计算机智能化考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典型作业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 0分以上者为合格。其中一项鉴定不达6 0分以上者可参加一次补考。

    (四)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鉴定成绩合格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核发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执法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筑市场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招用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单位,限定期限,必须先培训,经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上岗。对拒不执行规定和限期内仍没有达到持证上岗要求的,要依法处罚。

    四、收费管理

    培训费按照辽价发[1 9 9 3]2 2 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鉴定费用按照辽价发[1 9 9 8]1 5 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如遇政策性调整,可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培训教材费用按标定书价收取。

    五、要求

    1、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提高对持证上岗制度的认识,按要求积极组织申报。

    2、培训鉴定机构要积极为申报人员提供便利服务,保证培训鉴定质量。

    3、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优势,切实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深入广泛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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