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次数:472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为保障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合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运行实际和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标准调整为以生育之前l2个月平均本人缴费工资为准。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