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各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次数:409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属各类企业、中省直驻盘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各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工伤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推进工伤保险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我市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抓好各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力争年内我市各类企业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杜绝简单以商

  业保险替代王镌社会保险的做法。

  三、根据《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的规定,我市工伤保险目前实行市、县两级统筹。中、省、市属及兴隆台区、双台区、盘锦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市级统筹,盘山县、大洼县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县级统筹。

  四、为了推进各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加强企业内工伤职工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要求,做好工伤保险新旧制度的衔接和费率的调整工作。发生企业职工调入、调出的,要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名单手续,发生工伤及时

  报告,确保参保后企业和职工应享受的权利。

  五、原参加行业统筹按新规定应当属地参保的企业以及过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应当于2005年11月15日前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办企业应

  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一个月之内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六、属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参保范围的企业,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生育管理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电话:6677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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